当警察局更改帐簿时,警察局能改变吗?
公安部门对公民姓名的更改有明确的规定,对于附合更改条件而不予更改的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。法律依据:《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》第九条户口变动及户口登记事项的变更、更正登记,公民申报变更姓名,可参照下列意见处理:(一)年满18周岁的人,要变更现用姓名时,应适当加以控制,没有充分理由,不应轻易给予更改。有充分理由的,也应经派出所长或乡长批准,才可以给予更改。不好决定的,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。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性,或称氏改为姓名的,以及憎、道、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,问明情况后即可给予变更。(二)18周岁以下的人,申请由乳名改大名的,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。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,年龄教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,才可给予变更。(三)机关、团体、学校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,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,才可给以变更。(四)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,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,一律不准变更姓名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公民若申请更改名字以后,相关证件办理只要公民带上新的身份证原件,户口簿等资料前往办理更新的,户口簿上面有备注公民的曾用名(更改名字之前的名字)是有效的资料,因此派出所一般不会因为公民更改名字而重新出具相关证明。法律依据:《公安机关不再开具的18种证明材料》2、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错,如:银行存单、保险单、学校、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,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更改姓名在居民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记录,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,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。到银行去更改银行账号及档案的时候拿着本人的居民户口博,更改姓名后居民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信息记录,可以作为证明材料。法律依据:《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》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,要遵循于法有据和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,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;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,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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