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 > 南康区律师 > 购物将物品放在存储柜,可不可以算是签订了保管合同

购物将物品放在存储柜,可不可以算是签订了保管合同

admin 南康区律师 2024年03月31日
购物将物品放在存储柜,一般能算是签订了保管合同。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、就餐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,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八百八十八条
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,并返还该物的合同。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、就餐、住宿等活动,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,视为保管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。
第八百九十二条
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。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。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,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。
第八百九十九条
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。
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;约定保管期限的,保管人无特别事由,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。
下一篇:暂无
友情链接: 杭州遗产继承律师 杭州法律咨询 西安雁塔区律师 肇庆律师 乌鲁木齐律师 廊坊律师 武汉洪山区律师 湖州律师 漳州律师 甘孜律师 平江县律师 杭州请律师 本溪律师 金华律师 宁海律师 常山律师 新干律师 萍乡湘东区律师 六安霍山县律师 新郑市律师 上海奉贤区律师 郓城县律师 丹阳市律师 眉山律师 厦门律师 惠州律师 杭州律师 邯郸律师 福州律师 徐州律师